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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湖北省河道采砂管理條例》(以下簡稱《條例》)已于2018年12月1日正式實行。根據(jù)《條例》規(guī)定,裝運、收購、銷售砂石必須持有砂石合法來源憑證。現(xiàn)就我市啟用河道砂石合法來源憑證有關(guān)事宜通告如下:
一、自2019年1月1日零時起,全市正式啟用統(tǒng)一的《湖北省河道砂石合法來源憑證》,以前各地自行印制核發(fā)的砂石合法來源憑證同時廢止。
二、《湖北省河道砂石合法來源憑證》由市水利局根據(jù)省水利廳確定的格式統(tǒng)一印制,市、縣(區(qū)、市)水利部門負責核發(fā),并加蓋“xx市(縣、區(qū))水利局河道砂石合法來源憑證專用章”。
三、沒有砂石合法來源憑證的河道砂石,運砂船舶(車輛)不得裝運,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收購、銷售。
四、違反規(guī)定運輸、收購、銷售河道砂石的,交通運輸、公安、水利、國土資源、工商等部門將依法進行查處;涉嫌犯罪的,依法移送司法機關(guān)追究刑事責任。
隨州市河道采砂管理工作領(lǐng)導(dǎo)小組
2018年12月27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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